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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除名标记决定书送达公告-中国雄安官网

2024-10-08 07:24 共有0 条评论 198 Views

  河北雄安忆美阁商贸有限公司等26户经营主体(名单附后):

  经查,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的通知(试行)》(冀市监规〔2023〕3号)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予以除名标记。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向我局提出撤销除名标记申请;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312-5836306

       附件:经营主体除名标记清单

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

2024年9月30日

来源:http://www.xiongan.gov.cn/2024-10/08/c_12124034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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