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雄安新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公告-中国雄安官网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完善雄安新区食用农产品追溯管理,全面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对雄安新区范围内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证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对生产经营的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全面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信息化,开具数据记录至少保存二年。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生猪(牛、羊、家禽)在定点(集中)屠宰企业屠宰后,获得的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可以视为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其他食用农产品鼓励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收购者收取、保存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通过拍照、留存原件或复印件等方式至少保存二年。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鼓励开具电子版合格证,使用带有追溯二维码标识,结合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上市,实现“带证上网、带码上线”,开具纸质版的,要真实规范填写备查,做到“应开尽开、带证上市”。
三、推动落实农批市场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要求。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按照规定提供入市追溯凭证。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对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按规定做好处置。
四、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入场查验、进货查验和管理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机关学校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购货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合格证明的不得销售。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主动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参照本通告执行。
五、做好与原相关证明工作的衔接。2016年5月原农业部已废止《关于印发〈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农办市〔2008〕23号)。2022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明确不得要求村委会出具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各地村委会和所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不再开具农产品产地证明。
六、坚持“谁主管(监管)、谁负责”,加大对食用农产品开证、查证检查力度,加强农业农村部门与本级市场监督部门协调配合。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注册使用雄安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及时准确录入主体、产品及检测等有关信息,真实、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依法对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情况进行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市场经营主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发现虚假开具合格证、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拒不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
来源:http://www.xiongan.gov.cn/2024-05/29/c_12123668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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