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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管理办法-中国雄安官网

2023-09-19 08:24 共有0 条评论 180 Views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等有关规定,在雄安新区土地复垦工作中试行以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第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在土地复垦方案审查通过后的30天内,按照土地复垦预存款缴款通知书要求,缴存复垦费用或者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银行保函。

  第三条 采用“银行保函+建设单位承诺”的方式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保函应载明银行担保责任。保函金额为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费用,保函期限不少于临时用地到期后两年。

  第四条 以银行保函方式预存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用的,原则上只接受见索即付型银行保函,根据土地复垦保函索赔通知书要求支付复垦费用。

  第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期完成复垦验收或保函受益人向担保人出具土地复垦保函解责通知书,则银行保函自动失效。

  第六条 采用“现金存缴+三方监管协议”方式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损毁土地所在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第七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并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土地复垦义务人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监管,在临时用地到期前书面通知土地复垦义务人按规定时间履行复垦义务,并落实复垦验收。根据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法使用土地复垦费用。

  第九条 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情况进行抽查,对已到期仍未完成复垦任务的进行重点督办。

  第十条 本办法及相关示范文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土地复垦预存款银行保函(示范文本)

       2.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示范文本)

       3.土地复垦相关通知书(示范文本)

来源:http://www.xiongan.gov.cn/2023-09/19/c_12122700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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