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雄安新闻

举报有奖!雄安建立校园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机制

2025-07-02 10:59 共有0 条评论 1 Views

  为巩固拓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成果,进一步加强雄安新区中小学及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校园食品安全管理,鼓励学校教职工及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监督,进一步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监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24〕11号)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冀市监规〔2025〕)1号)要求,结合新区工作实际,建立校园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机制,具体内容如下:

  一、举报受理

  举报人到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渠道进行举报,或由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及其他投诉举报平台交办给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举报信息,反映新区各级各类学校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予以受理。

  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校园食品安全违法举报线索后,要进行初步核实,举报信息基本属实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移交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二、举报事项

  雄安新区辖区内的学校食堂、校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食材配送单位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举报,也可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涉嫌犯罪或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举报人可申请举报奖励: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七)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八)校园食堂或校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设施设备配置使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场所卫生、加工操作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隐患;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食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

  三、举报奖励条件

  (一)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教育部门掌握;

  3.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事项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2.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事项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3.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事项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对应奖励等级中的最高标准;

  4.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5.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学校负有食品安全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2.涉及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3.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4.举报人利用虚假姓名、联系方式举报,举报受理单位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

  5.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举报奖励标准

  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冀市监规〔2025〕1号)规定,设立校园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

  (一)举报线索等级

  1.一级。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

  2.二级。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3.三级。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举报线索等级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

  (二)举报奖励金额标准

  1.对于有罚没款案件的最终奖励金额:

  (1)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2)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3)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2.对于无罚没款案件的最终奖励金额:

  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

  3.其他特殊情况,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冀市监规〔2025〕1号)执行。

  五、举报奖励程序

  教育行政部门将举报信息移交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后,及时跟踪调查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结束后,举报信息符合奖励要求的,由举报人向案件承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具体程序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冀市监规〔2025〕1号)执行。

  六、其他要求

  (一)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二)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或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依法保护学校食堂、校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食材配送单位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因不实举报造成影响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协助予以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四)本奖励机制由河北雄安新区教育局、河北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解释。

  (五)本奖励机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https://www.xiongan.gov.cn/20250617/1abe9681c79749ce9215519970f6a68f/c.html

点我=>在线申请雄才卡
点我=>"雄才卡"历届审核通过名单公示合集


雄才卡官网为您准确、及时提供“雄才卡”相关资讯信息。
所有文章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531729535@qq.com删除。

发表评论

 
  1. 还没有任何评论,你来说两句吧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