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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办事指南-中国雄安官网

2024-08-28 01:24 共有0 条评论 254 Views

  一、承办机构

  启动区管理委员会

  二、实施对象

  启动区范围内的个人(个体工商户)、法人

  三、办理时限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办理流程

  一般程序流程:受理初查→立案调查取证→拟定处罚建议→事先告知→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结案

  简易程序流程:发现违法行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处罚事实、依据及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六、办理地点

  启动区综合执法大队

  七、联系电话

  启动区综合执法大队:0312-5555128

  八、责任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九、追责情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十、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电子邮箱投诉、书面投诉、上级机关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等。

  十一、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312-5621001

  投诉邮箱:xaxqqdq@163.com

  十二、救济渠道

  当事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http://www.xiongan.gov.cn/2024-08/28/c_12123919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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