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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印发《雄安新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雄安官网

2024-07-15 08:24 共有0 条评论 247 Views

雄安房管〔2024〕20号

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印发《雄安新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容东、容西、启动区、昝岗管理委员会,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消防救援工作筹备组、气象局:

  《雄安新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雄安新区党工委委员会2024年第13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2024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雄安新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雄安新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和《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改〔2022〕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雄安新区新建片区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包括安置住房、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机构租赁住房等各类住宅,以及与之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结构相连的商业办公、车位车库、储藏室等非住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以下简称“维修”)的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防雷装置、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非机动车车库(棚)、架空层、公益性文体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六条 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新区住房管理部门负责维修资金政策制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确定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做好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统筹的工作;会同新区财政部门做好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与新区住房管理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协助提供房屋产权登记信息。

  新区物业主管部门与新区住房管理部门共享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材料。

  新区综合执法部门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和维护管理进行监督;对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维修出具鉴定意见。

  新区消防部门对消防设施使用和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指导房屋使用单位聘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需维修的消防设施出具鉴定意见。

  新区气象部门对防雷装置使用和维护管理进行监督;对防雷装置的维修出具鉴定意见。

  新建片区管理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审核、监督和支付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充分发挥基层治理作用,组织楼门长、楼院长积极参与维修资金使用工作;做好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指导、审核和监督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社区党组织负责。

  第二章 维修资金交存

  第一节 交存范围

  第八条 维修资金交存范围原则上应与物业管理区域保持一致。

  第九条 含有住宅的《土地成交确认书》明确的四至范围内有两个及以上独立产权单位和所有权人的,其四至范围为维修资金交存范围。

  下列情形视为同一交存范围:

  (一)两个及以上含有住宅的《土地成交确认书》四至范围内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二)不含有住宅的《土地成交确认书》四至范围内与含有住宅的《土地成交确认书》四至范围内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第二节 交存标准

  第十条 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以单幢房屋最高楼层为准:

  (一)多层住宅(七层及以下)

  不配备电梯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

  配备电梯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

  (二)高层住宅(七层以上)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0元。

  (三)非住宅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0元。

  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面积和分摊面积。没有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以建筑面积测绘报告载明的面积为准。

  第十一条 维修资金交存范围内的业主应当按照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全额交存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 维修资金交存范围内的独幢房屋为一个所有权人,业主应当按照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全额交存维修资金。

  如该所有权人独立承担该幢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责任,业主可按照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50%交存维修资金,用于该幢房屋以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的分摊。

  该幢房屋在转让或销售时,所有权人由一个变更为两个及以上的,业主应在首次转移登记或销售备案时按照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50%补交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 维修资金交存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不交存维修资金,由全体业主分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

  第十四条 共有产权住房业主按照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全额交存维修资金。

  第三节 交存管理

  第十五条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由新区住房管理部门代管。

  第十六条 新区住房管理部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开立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维修资金交存范围为单位设账,按楼幢、单元、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七条 安置住房及与之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 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机构租赁住房等各类住宅及与之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结构相连的非住宅首期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预交:

  (一)预售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提取剩余监管的预售资金前,预交当期预售房屋及与之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房屋的维修资金。预交的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

  (二)现售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申请现售备案前,预交当期现售房屋及与之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房屋的维修资金。

  开发建设单位可持国有商业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预交维修资金。

  开发建设单位采用现金预交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开发建设单位可凭新区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的收款方式向业主收取预交的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采用保函预交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二十条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第三章 维修资金使用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探索维修资金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十二条 维修资金使用分为一般维修项目和应急维修项目,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维修资金交存范围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各自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四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涉及开发建设单位尚未售出且未预交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费用;涉及开发建设单位尚未售出但已预交维修资金的,按照尚未售出的建筑面积从开发建设单位分户账分摊维修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业主个人维修资金分户账金额不够支付应分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承担。

  第二十六条 维修资金使用应由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预算审价和决算审价。

  第二十七条 一般维修项目预算审价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申请人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定施工单位;是否选择监理单位,由维修资金分摊范围内的业主进行表决。预算审价金额20万元以下的,是否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定施工单位、是否选择监理单位,由维修资金分摊范围内的业主进行表决。

  选定施工单位主要依据施工单位资质、业绩、施工方案、预

  算报价、保修承诺等。

  第二十八条 应急维修项目施工单位选定方式、是否选择监理单位,由申请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因维修资金使用确需开展前期勘察、鉴定、检测、造价咨询、设计、招标、监理、预(决)算编制、预(决)算审价等专业化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可在完成专业化服务后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三十一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三)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二节 使用主体

  第三十二条 维修资金使用主体包括报修人、申请人、审核人、支付人。

  第三十三条 维修资金交存范围内的楼门长、楼院长、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业主或物业服务人等作为报修人。

  第三十四条 安置住房使用维修资金的,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申请人。

  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机构租赁住房使用维修资金的,一般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申请人;维修资金交存范围内有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可作为申请人;维修资金交存范围内没有物业服务人或物业服务人不履行义务的,维修资金分摊范围内的相关业主可作为申请人。

  紧急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作为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为物业服务人、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时,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审核人对使用建议、业主决议、公示情况、异议核实处理情况、相关单位资质、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情况等进行审核;申请人为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时,所在地片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审核人进行审核。

  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维修的,新区综合执法部门共同作为审核人;涉及消防设施维修的,所在地消防部门共同作为审核人;涉及防雷装置的,新区气象部门共同作为审核人。

  第三十六条 新区住房管理部门根据新建片区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情况,每年度向新建片区管理委员会划转维修资金备用金,专项用于所辖区域内维修资金使用。新建片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维修资金使用的支付人,向有关单位支付费用。

  第三节 使用流程

  第三十七条 一般维修项目,申请人接到报修人反映或自行发现需要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现场踏勘需维修情况,符合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结合查询的分摊范围内维修资金余额提出《使用建议》,建议内容包括:分摊范围,建筑面积和业主户数,保修期满日期,拟维修项目和理由,预算金额等。

  (二)申请人将《使用建议》在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和分摊范围内显著位置公示3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处理后,申请人将《使用建议》、公示和异议处理情况报审核人。审核人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审核人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完成分摊范围和分户信息的核实确认,动员楼门长、楼院长、相关业主组织维修资金分摊范围内的业主,通过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电子投票、书面征求意见、集体讨论等形式对《使用建议》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事项进行表决,由分摊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决议》和《使用方案》。

  (四)申请人将《业主决议》和《使用方案》在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和分摊范围内显著位置公示3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处理后,申请人将《业主决议》《使用方案》、公示和异议处理情况报审核人。审核人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将《业主决议》《使用方案》、公示和异议处理情况在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和分摊范围内显著位置公告5日。

  (五)《业主决议》《使用方案》、公示和异议处理情况完成审核后,申请人根据《业主决议》选定施工单位和其他专业机构,拟定《施工合同》,并将《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和其他专业机构相关信息报审核人。

  (六)审核人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施工合同》与《使用方案》一致性的审核后,申请人与施工单位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向审核人和新区住房管理部门进行开工备案,组织维修,向支付人申请列支维修资金。

  (七)支付人收到列支申请后,根据《施工合同》对维修项目施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合同》约定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

  (八)工程完工后,申请人组织审核人、报修人、相关业主、施工单位和其他专业机构参与验收,并形成验收材料。审核人组织结算审价后,申请人向支付人申请列支维修资金并将验收材料在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和分摊范围内显著位置公告5日。

  (九)支付人收到列支申请并审核通过后,向施工单位支付尾款,预留不低于结算审价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十)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保修期满后,支付人将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至施工单位。

  第三十八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等紧急情况,应进行应急维修。应急维修项目一般包括:

  (一)屋面、外墙大面积渗漏的;

  (二)楼体外立面局部有坍塌、脱落危险的;

  (三)公共阳台、晒台、扶梯等各种扶手栏杆松动、损坏的;

  (四)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电梯等特种设备出现故障,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判定需要维修的;

  (六)消防设施出现故障,经专业检测机构判定需要维修的;

  (七)防雷装置出现倒伏断裂锈蚀、SPD老化脱落及其他经专业检测机构认定,需要维修的;

  (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的;

  (九)经审核人判定其他涉及公共安全或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

  应急维修应当以排险抢修、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及正常使用为目的,不得扩大维修范围。

  第三十九条 应急维修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接到报修或自行发现拟应急维修事项,申请人、审核人现场踏勘,符合应急维修项目使用条件的,会同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专业机构制定《使用方案》,选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先行组织维修。申请人向新区住房管理部门进行开工备案,向支付人申请列支维修资金。

  (二)支付人收到列支申请后,根据《施工合同》对维修项目施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合同》约定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

  (三)工程完工后,申请人组织审核人、报修人、相关业主、施工单位和其他专业机构参与验收,并形成验收材料。审核人组织结算审价后,申请人向支付人申请列支维修资金并将验收材料在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和分摊范围内显著位置公告5日。

  (四)支付人收到列支申请后,向施工单位支付尾款,预留不低于结算审价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保修期满后,支付人将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至施工单位。

  第四十条 维修资金专户应通过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自动转移。

  第四十二条 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应当返还业主。

  第四十三条 新区住房管理部门与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维修资金账目核对、公布和查询制度,每年至少核对、公布一次。公布内容应当包括:

  (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新区住房管理部门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业主对其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账面余额及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可以随时查询。

  第四十四条 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有关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对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节 票据管理

  第四十五条 维修资金存入专户后,新区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出具由河北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维修资金专用电子票据。

  第四十六条 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于违反维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雄县、容城、安新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具体规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新区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2021年3月25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印发的《雄安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雄安规建办〔2021〕36号)同时废止。

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综合组

2024年5月31日印发

  

来源:http://www.xiongan.gov.cn/2024-07/15/c_12123806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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