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昝岗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中国雄安官网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雄安新区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雄安新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昝岗片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前公开
行政执法事前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信息。事前信息在中国雄安官网公开,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机关职责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一)根据法定职责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本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等内容。
(二)向社会公开本级持有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含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基本信息。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方式、执法步骤、执法时限等,按照执法事项和执法类别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
(四)公开受理投诉举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本机关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类别、事项、对象、依据、承办机构等内容。
(六)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开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开信息。
二、事中公示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鼓励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佩戴执法证件,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四)政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提供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和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举报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供便利。
三、事后公开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执法决定,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执法决定信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重新予以公开。
(三)公开与社会信用信息有关的行政执法决定时,公开的期限应当与国家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开的期限相一致。
(四)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1.行政相对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2.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
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
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
社会稳定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六)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保障
由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处负责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行政执法信息。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本机关予以更正,本机关接到请求后应当予以核实,发现不准确的及时更正。
五、施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雄安新区昝岗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13日
来源:http://www.xiongan.gov.cn/2024-07/13/c_1212380230.htm
转载请注明出处: 雄才卡官网
本文的链接地址: http://www.xiongcaika.com/10288.html
还没有任何评论,你来说两句吧